吉林省明兴锅炉设备有限公司

吉林省明兴锅炉设备有限公司、长春京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新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吉0193执252号
吉林省明兴锅炉设备有限公司、长春京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明兴锅炉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京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21)吉0193民初539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强制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9763.24元,其中执行费50元,剩余执行款9713.04元已经足额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执行完毕,现向本院提出结案申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本院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2021)吉0193民初539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