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明兴锅炉设备有限公司

葫芦岛市龙港区宏洋船舶配套铆焊厂、吉林省明兴锅炉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403执947号
申请执行人葫芦岛市龙港区宏洋船舶配套铆焊厂,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鸿泰开发建北小区1-5。
投资人:杨某某,系该厂厂长。
被执行人吉林省明兴锅炉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英俊乡长江四队。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经理。
葫芦岛市龙港区宏洋船舶配套铆焊厂申请执行吉林省明兴锅炉设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执行款15800.00元,余款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执行费125.00元被执行人已交付,该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9)辽1403民初131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斌
审判员 王海涛
审判员 王洪福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树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