壶关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通知书
(2020)晋0427执278号
你单位与太原矿山机器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晋04民终1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太原矿山机器集团有限公司于二O二O年七月八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二O年七月八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一、支付原告太原矿山机器集团有限公司货款287万元及利息。
二、承担案件受理费17824元及执行费。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壶关县支行
账户名称:壶关县人民法院
账号:********
特此通知。
审判员 杨飞
书记员 郭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