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矿山机器集团有限公司

太原矿山机器集团有限公司与山西常平钢铁轧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壶关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通知书
(2020)晋0427执278号
你单位与太原矿山机器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晋04民终1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太原矿山机器集团有限公司于二O二O年七月八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二O年七月八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一、支付原告太原矿山机器集团有限公司货款287万元及利息。 二、承担案件受理费17824元及执行费。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壶关县支行 账户名称:壶关县人民法院 账号:******** 特此通知。
审判员  杨飞
书记员  郭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