壶关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晋0427执278号之一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壶关县人民法院及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换作出的(2019)晋0427民初646号民事判决书及(2020)晋04民终12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山西常平钢铁轧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西常平钢铁轧钢有限公司在山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933919.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飞
书记员 郭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