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矿山机器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太原矿山机器集团有限公司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晋0107民初5738号
原告**诉被告太原矿山机器集团有限公司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1、刘某2,被告太原矿山机器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孙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太矿西苑小区房屋认购合同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没有异议,应为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应诚信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案涉原告购买的位于太原市××街房屋被告已交付原告使用多年,并已办理权属登记至被告名下,原告要求确认该房屋归其所有,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符合法律规定,在案涉房屋具备办理条件时,应予办理。被告以与案外人之间的约定抗辩不承担协助义务的理由不能成立,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2005年3月27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编号为N123301号《太矿西苑小区房屋认购合同书》,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建设的××区房屋,建筑面积87.25m平方米,总房款164030元;地下室6.32平方米”,价款5372元。合同签订之后,原告如约向被告交付了全部购房全款、地下室款,被告太原矿山机器集团有限公司于2006年12月29日向原告交付了房屋。2018年11月22日,被告向原告**告下发了《办证通知单》,并收取了原告办理产权证所需的《介证费》。但被告至今未向原告办理下产权证书。 审理中,被告认可,原告**购买的案涉房屋至今登记在被告名下,登记房号为太原市胜利街289号(北区)12幢3单元0301号,正在给原告办理权属转移手续过程中。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太矿西苑小区房屋认购合同书》、房屋移交证、收据、《办证通知单》等证据在案佐证。
一、案涉位于太原市××街房屋归原告**所有; 二、被告太原矿山机器集团有限公司在涉案房产具备办理权属登记条件之日起90日内,协助原告**办理房屋的所有权登记备案手续。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太原矿山机器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吉 莉
书记员 贾江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