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泽昌电梯设备有限公司

陕西泽昌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与甘泉丰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陕06民终79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泽昌电梯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贺晔,陕西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泉丰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纪斗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197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陕西泽昌电梯设备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7民初3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7民初30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甘泉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上诉人陕西泽昌电梯设备有限公司。
审判长牛锐
代理审判员武烨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路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