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泽昌电梯设备有限公司

**与延安市新区投资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缑浩哲,陕西泽昌电梯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延安市新区投资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缑浩哲,陕西泽昌电梯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602民初297


原告:**,男,1986712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溧阳市人,现住该村,公民身份号码:32048XXXX607124431

被告:缑浩哲,(曾用名缑卫涛),男,198911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富县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公民身份号码:61062XXXX901132414

被告:陕西泽昌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

法定代表人:贺延兵,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延安市新区投资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新区管委会楼上。

法定代表人:徐志荣,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缑浩哲、陕西泽昌电梯设备有限公司、延安市新区投资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110日立案。原告**于20191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924元,减半收取计146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孙新梅




0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李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