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泽昌电梯设备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陕西泽昌电梯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陕西宝德龙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陕0602执284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泽昌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苑大厦1207室。
法定代表人:贺延花。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宝德龙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四路高新丹枫国际1幢2单元15层2105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陕西泽昌电梯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陕西宝德龙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602民初10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予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宝德龙工贸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陕西泽昌电梯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安装款4000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500元。被执行人陕西宝德龙工贸有限公司将案件款40500汇至延安市宝塔区执行专户,申请执行人领取了全部案件款。2017年5月3日申请执行人陕西泽昌电梯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了撤销案件申请书,至此,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民初105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安强
审判员***
审判员*强

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