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623执1659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泽昌电梯设备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子长采油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泽昌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子长采油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2021)陕0623民初126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子长采油厂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子长采油厂偿付申请执行人陕西泽昌电梯设备有限公司设备款282410.86元,案件受理费2768元。但被执行人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子长采油厂未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子长采油厂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子长市支行有存款,账号:xx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子长采油厂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子长市支行的存款289356.54元,账号:xxx。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郭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