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泽昌电梯设备有限公司

陕西泽昌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6民终80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泽昌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陕西泽昌电梯设备有限公司员工,现住延安市宝塔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虏克电梯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员工,现住西安市雁塔区。 上诉人陕西泽昌电梯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20)陕0602民初70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陕西泽昌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陕西泽昌电梯设备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陕西泽昌电梯设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陕西泽昌电梯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牛  菲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  记  员   路  艳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