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格里拉公路管理段

香格里拉公路分局与云南迪庆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云3401民初34号
原告:香格里拉公路分局。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虹,云南润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迪庆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香格里拉公路分局诉被告云南迪庆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2018年8月7日,原告以被告已偿还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香格里拉公路分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652.00元,依法减半征收6326.00元,由原告香格里拉公路分局负担。
审 判 长 阿巴竹玛
人民陪审员 卓  玛
人民陪审员 杜 建 明

二〇一八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罗 木 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