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晋0109民初1769号
原告河北天威华瑞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立案。原告河北天威华瑞电气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天威华瑞电气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天威华瑞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11元由原告河北天威华瑞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乔 毅
书记员 闫旭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