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24执841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天威华瑞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旭阳路1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5672077094B。
法定代表人倪继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方凯发,河北言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亚力,河北言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济南市琦泉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阴县青龙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24163533637H。
法定代表人董静波,总经理。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河北天威华瑞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南市琦泉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2021)鲁0124民初304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主要内容为:被告济南市琦泉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共欠原告货款共计82600元,被告济南市琦泉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2月15日前支付原告4万元,于2022年4月4日前支付原告货款42600元。如被告济南市琦泉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期支付,除未付款项外,还应支付原告欠款利息(以826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为标准计算至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诉讼费970元由被告济南市琦泉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立的义务,申请人于2022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于2022年5月20日立案,并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其未实际履行。
经查,2022年7月12日,济宁优必特轴承销售有限公司以不能清偿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济南市琦泉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平阴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26日作出(2022)鲁0124破申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济宁优必特轴承销售有限公司对济南市琦泉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综上,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被执行人济南市琦泉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已经进入破产程序,无法对其财产进行处置。本院与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进行了约谈,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欠款82600元及利息3277元(计算至2022年7月26日)、诉讼费970元,已执行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贺 涛
审判员 李 峰
审判员 曹文举
二〇二二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胡 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