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天威华瑞电气有限公司

保定天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河北天威华瑞电气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691财保11号
申请人:保定天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创业路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56843053573。
法定代表人:刘小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军,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天威华瑞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旭阳路1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5672077094B。
法定代表人:倪继宗,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保定天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保定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天威华瑞电气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保定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保定天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保定天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天威华瑞电气有限公司名下存款1050000元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保定天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康泽峰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洪岩
书 记 员 冯萌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