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天威华瑞电气有限公司

河北天威华瑞电气有限公司、湖南天洁同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04民初609号
原告:河北天威华瑞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旭阳路139号。
法定代表人:倪继宗,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亚力,河北言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凯发,河北言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天洁同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文轩路27号麓谷钰园C2栋6层608号。
法定代表人:刘尉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天威华瑞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天洁同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天威华瑞电气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6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湖南天洁同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河北天威华瑞电气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且未侵害国家及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天威华瑞电气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天洁同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982元,由原告河北天威华瑞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张浩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程凯
书 记 员 陈英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