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天威华瑞电气有限公司

河北天威华瑞电气有限公司、中冶焦耐(大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93民初127号
原告:河北天威华瑞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旭阳路1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5672077094B。
法定代表人:倪继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亚力,河北言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冲,河北言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冶焦耐(大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七贤岭高能街1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31683013176G。
法定代表人:于振东。
原告河北天威华瑞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冶焦耐(大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原告河北天威华瑞电气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天威华瑞电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天威华瑞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河北天威华瑞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姜林子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马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