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02民初4998号之一
原告:河北天威华瑞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5672077094B,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旭阳路13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言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科行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26086112210,住所地江苏盐城环保产业园经五路1号(2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河北天威华瑞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科行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2022年10月28日,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天威华瑞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天威华瑞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86元,依法减半收取1993元,保全申请费1441元,合计3434元,由原告河北天威华瑞电气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