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3)黑1281民初2016号
原告:河北天威华瑞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旭阳路139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言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中盟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安达市铁西街化工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河北天威华瑞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中盟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河北天威华瑞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黑龙江中盟化工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3,000元及利息(以23,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2.案件受理费由黑龙江中盟化工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及理由:2018年,河北天威华瑞电气有限公司与黑龙江中盟化工有限公司签订《干式变压器采购合同》一份,合同约定黑龙江中盟化工有限公司向河北天威华瑞电气有限公司订购干式变压器,河北天威华瑞电气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了产品,并出具了全额增值税发票。黑龙江中盟化工有限公司支付部分货款后,尚欠23,000元,河北天威华瑞电气有限公司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黑龙江中盟化工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5日前一次性给付河北天威华瑞电气有限公司货款23,000元;
二、河北天威华瑞电气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188元,由黑龙江中盟化工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捺印,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五日
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刘 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