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祥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盛庆钢管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和青海祥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甘0103民初2914号
原告甘肃盛庆钢管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青海祥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8日立案。原告甘肃盛庆钢管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盛庆钢管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33元,保全费3663元,由原告甘肃盛庆钢管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海涛
书 记 员  曹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