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祥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202民初3266号 原告:***,女,198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碾伯街道居民。 原告:**,男,198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碾伯街道居民。 原告:***,男,197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碾伯街道居民。 原告:***,男,196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青海省乐都县碾伯街道村民。 原告:***,男,197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碾伯街道居民。 原告:***,男,198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村民。 被告:***,男,汉族,1989年6月10日出生,河南省濮阳县渠村乡村民。 被告:青海阳鼎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寿乐镇***村15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青海祥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西关大街125号3号楼2**227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海东恒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碾伯街道引胜路161号S7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青海阳鼎劳务有限公司、青海祥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海东恒石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祁淑兰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