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202民初3672号
原告:***,男,197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竹山县宝丰镇村民。
被告:青海汇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柴达木路495号24号楼3**321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濮阳县渠村乡村民,现住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
被告:青海祥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西关大街125号3号楼2**2273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海东恒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碾伯街道引胜路161号S7号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青海汇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青海祥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海东恒石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属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其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38元,减半收取计21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祁淑兰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