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祥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青海春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湟中分公司、青海祥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122民初3083号 原告:青海春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湟中分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西堡镇西花园村。 负责人:**绚,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祎辰,青海齐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齐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祥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西关大街125号3号楼2**227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海春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湟中分公司与被告青海祥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5日立案。 青海春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湟中分公司诉称,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42654893.10元,并支付10%的违约利息4265489.31元,共计46920382.41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签订《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承建的工程供应混凝土。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供应混凝土的义务,但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履行向原告支付货款的义务。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提起诉讼。 青海祥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理由为: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住所地为西宁市城西区西关大街125号3号楼2**2273室,合同履行地在西宁市城西区,应由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管辖;2.青海春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湟中分公司作为原告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若其以原告住所地起诉,也应以总公司青海春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即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大堡*****村果园山旱地确定管辖法院,应由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双方签订的《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第八条争议解决第2项约定“通过协商无法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本协议乙方所在地即青海春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湟中分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该约定,双方已书面协议选择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符合法律规定。关于被告提出原告作为青海春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应当以总公司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的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的规定,青海春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湟中分公司作为本案原告,系适格的民事诉讼主体。综上,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青海祥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书 记 员 石 隆 附:审理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五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十九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书面协议,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以书面形式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第三十条第一款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组织的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 (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