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0105民初7829号
原告:西宁市城北区昌平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门源路11号2号楼11-39室。
经营者:****,女,198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贵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员工。
被告:青海祥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西关大街125号3号楼2***2273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西宁市城北区昌平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青海祥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7日立案。原告西宁市城北区昌平建筑设备租赁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西宁市城北区昌平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