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105民初7895号之一
原告:西宁信隆物贸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朝阳西路6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祥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西关大街125号3号楼2**227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
被告:***,男,197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宁信隆物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祥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宁信隆物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经庭外和解且被告支付了全部货款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宁信隆物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134元,减半收取5567元,由原告西宁信隆物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