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105民初7269号
原告:西宁市城中区乐滨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锦川大道228号3栋168室。
经营者:**,男,1988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祥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西关大街125号3号楼2**227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西宁市城中区乐滨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与被告青海祥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日立案。原告西宁市城中区乐滨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于202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宁市城中区乐滨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以双方已签订和解协议、争议暂时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宁市城中区乐滨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45340元,减半收取计22670元,退还西宁市城中区乐滨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
审 判 员 刘 尧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