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祥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青海汇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202诉前调确276号 申请人:***,男,1972年4月8日出生,汉族,海东市乐都区村民。 申请人:青海汇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柴达木路495号24号楼3**32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青海祥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西关大街125号3号楼2**227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男,197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濮阳县渠村民。 申请人因劳务合同纠纷,于2023年11月8日经海东市乐都区碾伯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2023)青0202民诉前调791号人民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如下: 一、申请人***拖欠申请人***劳务工资14740元,于2023年12月30日前按原工资总额的80%一次性解决11792元,再无后账; 如果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青海汇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青海祥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8日经海东市乐都区碾伯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2023)青0202民诉前调791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祁淑兰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