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1003民初3070号
原告:河南**高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中原电气谷核心区**科技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金杰,任公司董事长。
被告:西安重装渭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区朝阳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葛福军,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高科技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重装渭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西安重装渭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高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西安重装渭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孙胜利
审 判 员 董爱巧
代理审判员 范志楠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