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陕0502执173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名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傅德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施秋姜,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西安重装渭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葛福军。
委托代理人曹鹏,男,汉族,居民。系该公司员工。
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6)陕0502民初31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西安重装渭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名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4316298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0851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安重装渭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之义务,但被执行人西安重装渭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西安重装渭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正在进行改组,本院依法同申请执行人浙江名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谈话,其明确表示该案暂时中止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田剑桥
审判员 杨李军
审判员 杨 军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周华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