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重装渭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广晟高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与西安重装渭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0民初13号
原告:河南广晟高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地:许昌市中原电气谷核心区广晟科技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西安重装渭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朝阳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南广晟高科技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重装渭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4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诉请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因我院已受理了关于原告的破产重整申请,故根据《破产法》的有关规定,我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但该案诉讼标的在3000万以下,且本案原告在建安区内,为了便于当事人参加诉讼,将矛盾化解在本辖区的基层,由建安区人民法院审理较妥。本案经报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肖洁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贾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