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陕0502民初533号
原告:西安重装渭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渭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华山大街以北、新区南街以南。
法定代表人:葛福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渭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花,陕西渭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渭南盛世大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渭南市前进路与乐天大街十字西南角。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重装渭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渭南盛世大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重装渭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已预交1075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西安重装渭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其余1010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武航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张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