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重装渭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西安荣泰光电技术制造有限公司与西安重装渭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陕0502执75-2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荣泰光电技术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西安重装渭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葛福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1月4日作出的(2016)陕0502民初292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西安重装渭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安荣泰光电技术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647021元及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安重装渭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部分履行,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九)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陕0502民初2927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程学民
审判员杨军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长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