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重装渭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西咸新区沣东新城华星电子元器件销售部与西安重装渭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陕0502执208-2号
申请执行人西咸新区沣东新城华星电子元器件销售部。
经营者***,男,汉族,居民。
委托代理人万新强,陕西华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西安重装渭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2016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6)陕0502民初36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西安重装渭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咸新区沣东新城华星电子元器件销售部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274267.98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707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2016)陕0502民初367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若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西咸新区沣东新城华星电子元器件销售部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程学民
审判员杨军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