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重装渭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沈阳市红星矿用防爆电器厂与西安重装渭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辽0102执3354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市红星矿用防爆电器厂,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西安街85号3门,组织机构代码:11779254-X。
被执行人西安重装渭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渭南市高新区中华山大街以北、新区南街以南,组织机构代码:56376483-X。
申请执行人沈阳市红星矿用防爆电器厂诉被执行人西安重装渭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辽0102民初42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西安重装渭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30日前支付原告沈阳市红星矿用防爆电器厂违约金137,800元。案件受理费20,885元,减半收取10,442.5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西安重装渭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2016年3月30日前给付原告沈阳市红星矿用防爆电器厂。
权利人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银行、工商、房产、车辆、国土、证券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沈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凭本裁定书及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