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27民初2025号
原告:***,男,1986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迁西县。
原告:***,女,1986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迁西县。
被告:迁西县隆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晏良福,男,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277454313824
地址:迁西县
原告***、***诉被告迁西县隆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计65元由***、***自愿负担。
审判员 韩国柱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家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