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27民初650号
原告:***,男,1963年9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迁西县。
被告:迁西县隆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晏良福,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迁西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277454313824。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兴,男,河北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迁西县隆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开庭后,原告***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186元,减半收取计159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韩国柱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家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