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西县隆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迁西县隆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27财保120号之四

申请人:***,男,1966年3月4日生,汉族,住迁西县。

被申请人:迁西县隆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迁迁西县城关金山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277454313824。

法定代表人:晏良福,男,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迁西县隆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法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申请人迁西县隆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账号:13×××36存款203.4元,账号:13×××06存款5789701.76元,账号:13×××13存款143522.54元予以冻结一年,自2020年12月10日起至2021年12月9日止。

二、将被申请人迁西县隆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账号:04×××73账号予以冻结一年,限额6500000元。自2020年12月11日起至2021年12月11日止。

三、将被申请人迁西县隆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账号:

2

101665941195账号予以冻结一年,限额6500000元。自2020年12月11日起至2021年12月11日止。

四、将被申请人迁西县隆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号:迁房权证迁西字第××号、20××69号、20××70号的房产及土地予以查封二年。自2020年12月28日起至2022年12月28日止。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宗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金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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