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27民初1583号
原告:***,男,198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迁西县。
被告:迁西县隆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迁西县城关金山街。法定代表人:晏良福,男,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迁西县隆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刘春潮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