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西县隆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与迁西县隆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27民初1583号

原告:***,男,198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迁西县。

被告:迁西县隆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迁西县城关金山街。法定代表人:晏良福,男,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迁西县隆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刘春潮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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