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西县隆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歙某、某某等与迁西县隆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27民初900号

原告:**,女,198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迁西县。

原告:**,女,200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学生,现住同上。

法定代理人:**,女,系**母亲。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郝利民,男,系原告**配偶。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丽敏,女,河北燕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迁西县隆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迁西县城关金山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277454313824.

法定代表人:晏良福,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邹春兴,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兴,男,河北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迁西县隆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法庭调查终结前,原告**、**提出变更诉讼请求,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办理迁西县房屋不动产权证的违约金10000元。在本院作出判决前,原告**、**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刘春潮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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