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腾龙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河西支行与山西腾龙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晋0109执42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河西支行,住所地太原市迎泽西大街100号。
负责人:赵宇
被执行人:山西腾龙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晋源区金胜乡贾家庄空门楼牌号五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3月2日出生,住太原市。
被执行人:王***,女,汉族,1972年7月6日出生,住太原市。
被执行人:赵文喜,男,汉族,1963年2月11日出生,住太原市。
被执行人:孟巧香,女,汉族,1963年2月7日出生,住太原市。
被执行人:山西万博罗城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晋源区旧晋祠路3段506号。
法定代表人:杨秀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河西支行与被执行人山西腾龙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王***、赵文喜、孟巧香、山西万博罗城物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赵文喜银行存款218.27元,被执行人孟巧香银行存款1015325.42元(含执行费64868元)至我院账户,现已将案款950675.69元退还至申请执行人。故申请执行人已受偿950675.69元,未受偿6542986.21元。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意向,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河西支行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晋0109执42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长青
审判员  吕文浩
审判员  王增新

二〇一八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杨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