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兴盛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六盘水林峰安道路设施有限公司、六盘水兴盛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通知书
(2021)黔0201执恢369号
申请执行人六盘水林峰安道路设施与被执行人六盘水兴盛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黔0201民初4727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92364.00元,执行费1285.00元,首次执行时本院以(2020)黔0201执3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1年5月24日立案恢复执行,恢复执行标的为88590.11元,案号为(2021)黔0201执恢369号。执行费1285.00元在首次执行时已缴纳。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按程序开展工作,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可用余额,申请人领取该案案款88590.11元,书面向本院申请结案,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1)黔0201执恢369号案件已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