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黔0201执371号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六盘水市钟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黔六钟劳人仲案字〔2021〕162号仲裁调解书,于2021年1月26日受理**申请执行六盘水兴盛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盛源公司)劳务争议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19748元,申请执行费196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经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和线下查询,被执行人兴盛源公司在贵州银行的账户上有26万余元,在工商银行的账户上有6万余元,但均被其他法院及本院其他案件冻结在先,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已于2021年1月22日以(2021)黔0201执296号案件冻结,其余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兴盛源公司名下登记有贵B×××××、贵B×××××、贵B×××××、贵B×××××、贵B×××××、贵B×××××、贵B×××××七辆车,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及代理人,均认为该七辆车因为陈旧或已脱保脱审,不具备处置价值;被执行人兴盛源公司名下登记有贵B×××××宝马车一辆和贵B×××××凯迪拉克车一辆,其中宝马车为按揭贷款购买,两车辆均有四个案件查封在先,本院于2021年3月30继续轮候查封。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被执行人兴盛源公司在贵州电网有限公司六盘水供电局有未退还的质保金,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对该质保金进行冻结,但因有贵阳市白云区法院和安顺市镇宁县法院冻结在先,亦不具备执行条件。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穷尽执行手段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并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相关信用惩戒措施,案件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账户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对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二年,期满前申请人可以申请结冻。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六盘水市钟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黔六钟劳人仲案字〔2021〕162号仲裁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太智
审判员 刘春雷
审判员 刘 毅
书记员 曾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