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兴盛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201执33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78年5月19日出生,住贵阳市观山湖区。
被执行人:六盘水兴盛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761387326P,住所地:六盘水市钟山区明湖路67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金,男,1966年3月9日出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作出的(2020)黔0201民初5232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全申请执行六盘水兴盛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六盘水兴盛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应在期限内履行偿付权利人***、***全欠款本金及违约金、律师代理费共计7436139.82元,案件受理费31926元,保全费5000元,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迟延履行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费64765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六盘水兴盛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因被执行人六盘水兴盛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本院于2022年1月28日对六盘水兴盛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于2022年1月28日依法将六盘水兴盛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经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2021年9月5日,本院向六盘水市房地产登记中心提起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2021年11月29日,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本院查到被执行人在水城区城投公司有未结工程款,本院依法冻结,另查到被执行人在六盘水城投公司(原新世纪公司)有未结工程款,本院依法采取冻结措施。
2022年1月28日,本院就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本次执行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通过网络查询及实地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因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19)黔0201民初52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郭太智
审 判 员 刘春雷
审 判 员 杨 霆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蔡兴元
书 记 员 刘天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