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201执264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8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六盘水市钟山区。
被执行人:六盘水兴盛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六盘水市钟山区明湖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761387326P。
法定代表人杨华金,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六盘水兴盛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7日作出的(2020)黔0201民初58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六盘水兴盛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8907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费1236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已对六盘水兴盛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法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两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无其他可执行财产信息。本院向六盘水市房地产登记中心提起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执行人员在被执行人住所地实地调查,该公司未正常经营。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已报请公安对被执行人车辆下落进行协查。
本院就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本次执行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通过网络查询及实地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20)黔0201民初580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太智
审判员 刘春雷
审判员 刘 毅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陆佳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