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423执恢91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白云区艳山红镇鸡场村五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36927183899。
法定代表人:方天福,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英、张习军,均系贵州联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六盘水兴盛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六盘水市钟山区明湖路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761387326P。
法定代表人:杨华金,系该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2020)黔0423民初81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立案受理贵州**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六盘水兴盛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并于2021年4月1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六盘水兴盛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由被执行人六盘水兴盛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贵州**工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1199605元,并承担律师代理费人民币3000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933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4396元。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
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如下财产进行了调查:1、银行(含互联网银行)存款情况,被执行人存款均存在其他法院的冻结信息,本案已依法进行续冻;2、不动产情况,未发现在本辖区有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表示不需要再进行其他查询;3、收益性保险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保险;4、车辆登记情况,被执行人名下贵B×××××、贵B×××××、贵B×××××、贵B×××××车辆车辆已被其他法院查封,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需要本院对被执行人车辆进行查封和处理;5、证券投资情况,无登记信息;6、被执行人六盘水兴盛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顺供电局和六盘水供电局有工程款均被其他法院冻结或提取,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本院其他案件已经对上述工程款进行提取,本案就无需累赘处理工程款,申请执行人反馈情况再协调处理;7、申请执行明确表示,本案只需要本案依法轮候冻结被执行人相关银行账户即可,不需要法院再进行其他查询。
综上,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为1199605元,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1199605元。
上述调查情况与申请执行人进行沟通,其提供不了被执行人的其它财产状况或线索,亦不委托律师向本院申请律师调查令、不对被执行人申请发布悬赏公告、不对被执行人提起自诉,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执行的事项,在本次执限内不能执结。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限制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经向申请执行人释明执行情况后,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黔0423执恢2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需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未履行完毕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宋 颖
审 判 员 高胜波
审 判 员 封 磊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 桂 雁
书 记 员 马国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