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山县达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雷山县达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雷山县大塘镇也宜村奔富生态种养殖专业合作社、雷山县大塘镇三农综合开发专业合作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雷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634民初875号
原告:雷山县达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雷山县丹江镇城关变电站。
法定代表人:李晓平,公司经理。
被告:雷山县大塘镇也宜村奔富生态种养殖专业合作社,地址:雷山县大塘镇也宜村村委楼。
法定代表人:杨贵华,系该合作社社长。
被告:雷山县大塘镇三农综合开发专业合作社,地址:雷山县大塘镇新桥村。
法定代表人:杨胜武,系该合作社社长。
原告雷山县达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雷山县大塘镇也宜村奔富生态种养殖专业合作社、雷山县大塘镇三农综合开发专业合作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雷山县达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雷山县达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无力交纳诉讼费用且需要重新组织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雷山县达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0.00元,免于交纳。
审判员 李 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吴文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