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雷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634财保16号
申请人:雷山县达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雷山县丹江镇城关变电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34741101415C。
法定代表人:李晓平,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姜桂秦,贵州洲联合(剑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潘兰芬,贵州洲联合(剑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雷山县大塘镇三农综合开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雷山县大塘镇新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522634MA6DU9N982。
法定代表人:杨胜武,系该社社长。
申请人雷山县达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雷山县大塘镇三农综合开发专业合作社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以250万元为限。申请人雷山县达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雷山县背略河大毛坡电站(1#机组、2#机组、3#机组)的产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雷山县大塘镇三农综合开发专业合作社名下银行账户(账户名:雷山县大塘镇三农综合开发专业合作社,账号:82×××49,开户行:雷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冻结期限为一年,并以250万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雷山县达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潘晓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李穗江
书记员何淑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