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山县达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雷山县达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雷山县洪勋生态种养殖专业合作社、雷山县大塘镇三农综合开发专业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雷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634民初887号
原告:雷山县达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雷山县丹江镇城关变电站。
法定代表人:李晓平,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雷山县***态种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雷山县大塘南脑村委会小学旁。
法定代表人:杨胜才,系该社社长。
被告:雷山县大塘镇三农综合开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雷山县大塘村新桥村。
法定代表人:杨胜武,系该社社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雷山县达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雷山县***态种养殖专业合作社、雷山县大塘镇三农综合开发专业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25日以起诉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的诉讼过程中,原告以起诉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应准予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雷山县达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93元,免收。
审判员  李忠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坤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