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碧野厨具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贵阳碧野厨具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宋晨福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汇执字494号
申请执行人贵阳碧野厨具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遵义市红花岗区。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2014)汇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受理贵阳碧野厨具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本金267731.00元,案件受理费5320.00元。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阳碧野厨具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合同一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执行。
审判长凌早
审判员钱松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