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通泰通信设备厂有限公司

苏州市通泰通信设备厂有限公司与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新疆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8)新0102民初262号
原告:苏州市通泰通信设备厂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人民路200号。
法定代表人:陆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某某,新疆齐乐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新疆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三道湾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阎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1年7月5日出生,汉族,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新疆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法律专干,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原告苏州市通泰通信设备厂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新疆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3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苏州市通泰通信设备厂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85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9222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2013年6月20日原告于被告签订一份《通讯系统设备采购合同》,约定被告购买原告设备一批,总价值85万元。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预付总成交价的30%,原告将全部设备运到交货地点经被告确认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总成交价的30%,相关设备安装经过初步验收试运行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的总金额的30%,在工程最终验收安全运行满12个月后支付剩余总价款10%。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交付安装了全部设备,并调试完毕通过验收。但被告严重违约逾期付款,至今拖欠原告货款85000元未付。故诉至法院,请求如诉。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新疆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苏州市通泰通信设备厂有限公司货款85000元;
二、案件受理费2155.55元,减半收取1127.78元,由原告苏州市通泰通信设备厂有限公司负担,剩余1127.77元案件受理费由本院退还原告苏州市通泰通信设备厂有限公司。
以上被告支付原告的款项于2018年3月10日前一次性支付完毕。
如被告未按上述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东迪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