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502民初1189号
原告:天水辰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
法定代表人:庞春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春花,陕西诺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水市富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
法定代表人:赵惠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该公司员工。
原告天水辰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水市富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原告天水辰基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水辰基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水辰基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40元,减半收取计2370元,由原告天水辰基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赵生建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刘 欢
书 记 员 汪 龙